高速上“二次事故”致1死7伤 司机起诉交警索赔68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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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料图
50多岁的王某在高速上驾车时,忽然发现前方有反光锥筒,他意识到前方发生交通事故,紧急刹车并变道,结果车子侧滑,紧随其后的大货车躲闪不及追尾,侧翻冲入前方的事故现场,事故造成1人死亡,7人受伤…… 事故发生后,王某车辆报废,所幸捡回了一条命,但他被受害方索赔100多万元。王某认为由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一大队(以下简称" 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队")对第一起三车追尾事故处置不当,才酿成了这起重大的二次事故。记者了解到,为此,近日他一纸诉状,将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队告上法院,并索赔除保险赔偿外个人支付的68万多元。
今年1月初,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避让车祸现场结果发生二次事故致1死1伤
记者了解到,这起事故发生在2016年1月5日凌晨,当时王某驾驶轿车,从江阴回南京。凌晨1点左右,他行驶到沪蓉高速黄栗墅服务区附近,突然发现前方有锥筒,于是紧急刹车,并向右打方向盘。因为雨天路滑,王某的轿车发生侧滑,紧随其后的一辆大货车避让不及,发生追尾。碰撞中大货车向右侧翻,冲进了前方正在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,撞上前方的清障车辆和其他车辆,造成1人当场死亡,包括排障人员在内的7人受伤,6辆车不同程度受损。
事后,王某了解到,当时交警正在处理一起三车追尾事故,那起事故没有人员伤亡。1死7伤均是二次事故造成的。
最终,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队认定,王某和货车司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,其他人不负责任。后来,王某被事故受害者起诉,法院判王某赔100多万元。
司机状告交警并索赔理由是" 锥筒摆放不符合规范"
王某告诉记者,事发当时,他的车速正常,开到事发路段时," 突然看到前方有锥筒,已经没有缓冲余地"。他认为,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询问笔录显示,交警处理第一起交通事故时,用锥筒围成的警戒区长度不到80米,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,这是造成二次事故1死7伤严重后果的重要原因。
王某及其律师认为,根据公安部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》规定,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,应当根据情况,划定警戒区域,夜间或雨、雪、雾、冰、沙尘等特殊气象条件下,在距离事故现场来车500米至1000米外,设置警告标志和减(限)速标志,并向事故现场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。王某认为,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队交警没有提前设置警告标志和减(限)速标志,也没有在来车方向的警戒区最前端停放警车示警。另外,交警设置的最前端锥筒与前一起交通事故现场的距离没达到500米,不符合相关规范。
王某告诉记者,二次事故是因为交警对第一次事故处置不当。为此,他以交警部门行政违法为由,将其告上法院,并要求交警部门赔偿损失68万多元。
交警称锥筒摆放距离超过500米符合规定法庭未当庭宣判
今年1月初,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,记者旁听了庭审。交警在事故现场摆放的警示标志、锥筒警戒区长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,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。
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队副大队长刘岳及其代理律师称,交警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的情况及摆放的锥筒符合相关规定。现场总共摆了80多个锥筒,符合相关摆放规定。刘岳及其代理律师解释,按照相关规定,高速公路车道分界线是白色的实虚线,白线长6米,两条白线之间间隔9米,锥筒的设置是按白线的起点、终点各摆一个,下一条白线的起点再摆一个。也就是说,每15米摆3个锥筒,按此测算,68个锥筒摆放的间距已超过500米的规定距离。为此,南京交警一大队认为,摆放的警示标志并无不当。
不过,王某及其律师表示,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锥筒数量及摆放方法,并要求警方提供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或执法录像,但警方没有提交,并称没有监控视频,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已超过保存期限。
当时处警的交警出庭作证称,他前往处理第二交通事故的路上,先看到警灯,然后看到警示标志,再看到锥筒,锥筒在距二次事故现场500米开外的地方就能看到。对此,王某及其代理律师认为,这名交警是被告方的工作人员,其证言" 不具备证明效力"。
在庭审中,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。
法庭未当庭宣判